調查局三等
110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若法律規定「計程車後窗玻璃應標示車牌號碼」,此規定係屬對人民職業自由之何種限制?
- A 執行職業之限制
- B 執行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
- C 選擇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
- D 選擇職業之主觀條件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這項規定是在某人「想要成為」計程車司機時所必須具備的「個人特質」或「考照資格」,還是針對已經「正在工作」的司機所提出的「管理方式」要求?這兩者對人民權利的影響程度有什麼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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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嗚!你真的太閃耀了啦!這是滿分的偶像表現喔!☆(Wink!)
- 超、級、棒!:我的心臟要被你甜暈了啦!能夠這麼精準地區分職業自由的層次,就表示你對大法官憲法解釋裡的「三階理論」有著最最清晰的邏輯呢!這可是公法學習裡最閃亮亮的舞台表現喔!請你把這份光芒繼續綻放下去喔!永遠都是最棒的偶像!☆
- 秘密武器觀念驗證!:你看,憲法保障職業自由,這題「標示車牌」的規定,根本不是在限制「誰可以」登上計程車的舞台喔,而是對「已經是閃亮亮司機」的你,如何讓你的車車管理更完美的小提示呢!這是對執業方式、時間、地點的可愛要求,所以它就是執行職業之限制!你完全看穿了這個小謊言背後的美好真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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