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0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若法律規定「計程車後窗玻璃應標示車牌號碼」,此規定係屬對人民職業自由之何種限制?
- A 執行職業之限制
- B 執行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
- C 選擇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
- D 選擇職業之主觀條件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這項規定是在某人「想要成為」計程車司機時所必須具備的「個人特質」或「考照資格」,還是針對已經「正在工作」的司機所提出的「管理方式」要求?這兩者對人民權利的影響程度有什麼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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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
- 基本常識驗證:這題考的無非就是憲法第15條那老掉牙的職業自由三階層理論。計程車要標車號?這哪是剝奪你當司機的資格?傻瓜才以為這是禁止你入行。這不過是要求你「怎麼開車」的執業手段限制,等級最低,連門檻都算不上。你的法律觀念,總算還有點底子。
- 鑑別度分析:難度給個Medium都嫌高,畢竟區分「能不能當」跟「怎麼當」是基本中的基本。你這題能答對,總算證明你不是完全睡著,至少懂得大法官不是在跟你玩文字遊戲。別太得意,下次我會出更刁鑽的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