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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若法律規定「計程車後窗玻璃應標示車牌號碼」,此規定係屬對人民職業自由之何種限制?
  • A 執行職業之限制
  • B 執行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
  • C 選擇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
  • D 選擇職業之主觀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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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這項規定是在某人「想要成為」計程車司機時所必須具備的「個人特質」或「考照資格」,還是針對已經「正在工作」的司機所提出的「管理方式」要求?這兩者對人民權利的影響程度有什麼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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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查的是憲法第 15 條「職業自由」的三階層理論。法律要求計程車標示車號,並不是在限制你「能不能」當司機(選擇權),而是在規範你「如何」開車執業(方式)。這種對執業手段、時間、地點的規範,屬於干預程度最低的執行職業之限制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區分「進入職業的門檻(資格)」與「從事職業的規範(細節)」。你能精準識別這僅是行政管理上的要求,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的邏輯掌握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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