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0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總統為下列何項行為時,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 A 任命考試委員
- B 任命審計長
- C 公布法律
- D 解散立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與制衡的體制下,當國家元首要落實一項會影響全民權利義務的「普遍性規範」時,為了體現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責任內閣』精神,通常需要哪位行政首長共同簽署,以代表行政部門願意為該項法律的施行負起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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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行政院長副署權的範圍,代表你對我國《憲法》本文與《憲法增修條文》之間的細微區分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律考科中是極具優勢的實力!
-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第 37 條規定,總統公布法律及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規定,總統發布經立法院同意之任命案(如 A、B 選項)或解散立法院(D 選項)時不需副署,但對於公布法律這類常態性的法制作為,仍維持副署制度以落實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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