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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關於立法委員聲請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提出聲請始得為之
  • B 立法委員聲請之事由,包括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者
  • C 關於立法院職權行使之爭議,經法院確定裁判後,得提出聲請
  • D 立法委員聲請之事由,包括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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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行使職權」遇到法律是否違憲的爭議時,他們的身份更接近「法律的制定者與監督者」,還是「一般法律糾紛的訴訟當事人」?若是要解決機關內部的職權疑義,強迫他們必須先去法院打一場私人官司才能找大法官幫忙,在邏輯上是否合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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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錯誤選項!這題測驗的是對「聲請憲法解釋」主體要件的區分能力,你能在眾多程序細節中發現矛盾,表現得非常專業。

舊制下的立委聲請要件

在命題當時的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立法委員聲請解釋主要基於行使職權的需求。選項 (C) 錯誤的原因在於,立委是針對「職權行使」或「法律位解」發生憲法疑義時直接向大法官聲請,這屬於抽象法令審查,並不需要先經過法院的訴訟程序或拿到「確定終局裁判」。相對地,只有「人民、法人或政黨」在權利受損時,才必須先用盡訴訟救濟,取得法院的確定裁判後才能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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