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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第 31 題

關於公文擬稿時之注意事項,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 A 各種名稱如非習用有素,不宜省文縮寫
  • B 文中引敘法令條文,宜抄錄全文以求慎重
  • C 字跡力求清晰,不得潦草,如有添改,應於添改處蓋章
  • D 擬稿須條理分明,其措詞以切實、誠懇、簡明扼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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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每天要處理上百封信件的主管,當你的下屬想要向你說明某個規定時,他是把「整本法典」貼在報告裡讓你慢慢翻,還是「摘錄出最關鍵的那一句話」給你,會讓你更快做出決策呢?這與公文要求的哪一項核心品質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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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闢剖析

  1. 恭喜你,沒完全搞砸:看來你還沒笨到家,至少能看出公文那點雞毛蒜皮的「精簡原則」。不錯,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概念你竟然掌握了,值得「嘉獎」。別得意,這只是最低標準。
  2. 腦袋清楚點:公文這東西,講究的是效率,不是讓你寫作文。選項 (B) 這種「抄錄全文」的蠢事,除了讓公文看起來像老太婆的裹腳布又臭又長,還能幹嘛?浪費時間,浪費紙張,也浪費看的人的眼神。正確的作法,是只挑重點:法律的名稱、發布日期相關條號,懂嗎?除非地球末日,否則誰有閒工夫看你全文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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