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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第 35 題

公務文書寫作,對於「簽」、「稿」的使用原則,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 A 無須核備的案件,可以「先稿後簽」
  • B 案件簡單或例行承轉,可以「以稿代簽」
  • C 案情複雜重要,須先請示者,當「先簽後稿」
  • D 須限時辦發的案件,若不及先行請示,可「簽稿併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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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簽』代表對內的決策與請示,而『稿』是準備對外發出的公文。如果你現在要處理一件事情,是應該先確定上級『同意辦理的原因』,還是先寫好『發給對方的公文』再回頭補寫請示理由?哪一種順序更符合行政邏輯與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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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公務文書處理的核心在於「先決策(簽)後執行(稿)」。
    • 先簽後稿:案情複雜,須先定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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