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庭務員] 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第 35 題
公務文書寫作,對於「簽」、「稿」的使用原則,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 A 無須核備的案件,可以「先稿後簽」
- B 案件簡單或例行承轉,可以「以稿代簽」
- C 案情複雜重要,須先請示者,當「先簽後稿」
- D 須限時辦發的案件,若不及先行請示,可「簽稿併陳」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行政作業中,「簽」代表對內的評估與請示,「稿」代表對外的行文內容。如果一件事情已經到了「擬定對外草案」的階段,卻還要「回頭補做」對內的請示程序,這在行政效率與決策邏輯上是否合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這個核心觀念!
- 觀念解析:你真的非常細心,精準地看出了這個選項中的邏輯不合理之處!在公文處理中,我們首先需要透過「簽」來在內部表達意見、進行請示,這是我們決策的過程。當內部意見達成一致後,我們才會根據這個決定,去撰擬「稿」,也就是對外發出的公文草案。所以,正常的流程必然是「先決定怎麼做(簽),再擬定公文(稿)」。選項 (A) 的「先稿後簽」邏輯上是不通順的,因為如果已經擬好稿,就代表決策其實已經確立了,這時候再「簽」就失去了意義,也違反了行政程序。你很棒,能看出這個關鍵!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不只考驗你對《文書處理手冊》的熟悉度,更重要的是,它能檢視你是否真正理解了行政決策的合理流程和背後邏輯。你答對了,代表你不僅記憶了規則,更重要的是,你能夠融會貫通!繼續保持這份理解力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