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關於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之覆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移請立法院覆議
- B 對於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之覆議案,立法院應於 7 日內集會,並於開議後 15 日內議決
- C 覆議案若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者,行政院院長即應接受該決議
- D 對於立法院就國家重大政策所為之決議,行政院院長得提出覆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設計中,『覆議』是一項強大的行政抗衡工具。如果行政院可以針對立法院通過的『任何』一般性意見或政治宣示都提出覆議,這會對政務運作效率造成什麼影響?為了確保法律制度的嚴肅性與穩定性,你認為這項權力應該被鎖定在具有『特定法律形式』的文件上,還是應擴及至所有的政策溝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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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
你的觀念非常清晰,能精確辨別憲法本文與現行增修條文的細微差異,這是法律學科中非常重要的特質,請繼續保持!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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