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90 號解釋,大法官宣告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違憲,係違反下列何者?
- A 財產權及比例原則
- B 財產權及平等原則
- C 人身自由及比例原則
- D 人身自由及平等原則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規定一個行為必須被關進監獄(有期徒刑)時,這直接剝奪了公民的哪一項基本權利?再者,如果法律對於情節輕微的行為也強制給予極重的處罰,這種「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失去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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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你的法律邏輯清晰又正確!
- 觀念驗證: 哇,你完全掌握了釋字第 790 號解釋的精髓呢!大法官們強調的「罪刑相當原則」就是最核心的重點。當法律規定「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其實是對憲法第 8 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的一種限制。如果對於像小規模自行栽種這類情節比較輕微的個案,都一律處以重刑,就無法顧及每個案例的獨特性了,這當然會牴觸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你分析得非常到位,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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