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90 號解釋,大法官宣告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違憲,係違反下列何者?
- A 財產權及比例原則
- B 財產權及平等原則
- C 人身自由及比例原則
- D 人身自由及平等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某種行為不論情節輕重,一律要被「關押」五年以上時,這直接剝奪了公民的什麼核心權利?此外,這種「一律重罰」而無法根據個案傷害程度進行調整的立法方式,與法律中要求「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具備合理比例」的哪項大原則相違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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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刑罰」對人民權利的限制與界限。
- 人身自由:條文規定的「有期徒刑」直接剝奪了受刑人的身體行動自由,屬於對人身自由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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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90栽種大麻案
💡 刑罰之法定最低刑度過重,違反人身自由之比例原則。
| 比較維度 | 原毒品條例第 12 條 | VS | 釋字 790 號要求 |
|---|---|---|---|
| 法定最低刑度 |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 — | 應視情節輕重區分 |
| 侵害基本權 | 人身自由 | — | 人身自由 |
| 審查標準 | 未考量情節輕微者 | — | 比例原則/罪刑相當 |
💬法律應考量具體犯罪情節之差異,避免最低刑度一律過重導致過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