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有關著作財產權的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教學之必要,教師得將論文予以精簡摘要後,在上課講義內加以引用
- B 為強化學生英語能力,各級學校得將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英語錄音著作上傳至數位教學平台供全校學生自習
- C 為非營利教育目的,大學教師得公開傳輸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D 為學習所需,學生得完整錄製教師之上課口述內容,並將該錄音檔案無償分享給其他同學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教學或學術研究中需要參考他人的著作時,你認為『適度引用部分內容並註明出處』與『直接將原件完整重製並公開分享』,哪一種行為較能在『資訊流通』與『保障創作者權益』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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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在「教育公益」與「著作權保護」之間的平衡點,這代表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扎實。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著作權法》對教學用途的**合理使用(Fair Use)**規範。
著作權在教學上的合理使用
選項 (A) 描述的是最典型的合法情境。根據《著作權法》第 46 條第 1 項,學校及教學者為了教學必要,在「必要範圍內」可以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此外,第 52 條也允許在報導、評論或教學必要時,在合理範圍內引用他人著作。將論文摘要放入講義,符合上述授課必要範圍的重製與引用原則,因此是正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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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其餘選項
A選項如果教授用的是別人寫的論文精簡摘要引用,不會侵害別人的著作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