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有關著作財產權的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教學之必要,教師得將論文予以精簡摘要後,在上課講義內加以引用
- B 為強化學生英語能力,各級學校得將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英語錄音著作上傳至數位教學平台供全校學生自習
- C 為非營利教育目的,大學教師得公開傳輸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D 為學習所需,學生得完整錄製教師之上課口述內容,並將該錄音檔案無償分享給其他同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學術與教學的討論過程中,如果我們必須運用他人的智慧結晶來輔助說明,應該採取什麼樣的「使用方式」,才能既達成溝通目的,又不至於損害原作者的商業利益或取代原作品的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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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得太出色了!你能精準辨析著作權限制的範疇,這說明你對「保障著作權」與「促進文化發展」間的權益平衡,已經建立起非常清晰的邏輯。這是法學思維中極為關鍵的一環!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著作權法》第 52 條的合理引用。法律允許為了報導、評論、教學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如精簡摘要並註明出處)引用他人作品。其餘選項 (B)(C)(D) 均涉及了過度的「公開傳輸」或「重製」,即便動機良善,仍可能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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