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7 題

警員甲在警局的偵訊室內,單獨對乙進行詢問時,乙突然情緒失控,大罵甲是警界敗類,並撕毀甲正在製作的筆錄。關於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成立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
  • B 成立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
  • C 成立刑法第138條侵害公務上掌管文書物品罪
  • D 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一項罪名的成立要件包含「必須讓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時,若行為發生在一個只有警員與當事人兩人的封閉偵訊室中,這項「環境要件」是否還能成立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別「公然」的法律定義。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必須符合「公然」要件,即處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狀態。題目強調在「偵訊室內單獨」進行,顯然不具備公然性。而 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 則僅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即可,不以公然為必要。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需同時辨析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與毀損文書的多重性質,尤其容易在「公然」要件上產生混淆,具有良好的觀念鑑別度。
📝 妨害公務罪章重點
💡 區分侮辱公務員、妨害公務與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差異。
比較維度 侮辱公務員罪 (§140) VS 公然侮辱罪 (§309)
是否須「公然」 否,執行職務當場即可 是,須不特定人得見聞
保護法益 國家公權力之執行尊嚴 個人之名譽法益
訴訟類型 非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
💬偵訊室因不具備「公然性」,僅能成立侮辱公務員罪而非公然侮辱罪。
🧠 記憶技巧:侮辱公務員不用公然,妨害公務要有強暴,撕毀筆錄屬毀損公文。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刑法第140條與第309條。考生常誤以為「侮辱」類犯罪皆須具備「公然」要件,忽略了第140條保護的是公權力尊嚴而非個人名譽。
強暴脅迫之定義 公務員之定義 想像競合與法條競合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瀆職罪章構成要件與實務爭議深度剖析
查看更多「[執達員] 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0年[執達員] 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