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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7 題

警員甲在警局的偵訊室內,單獨對乙進行詢問時,乙突然情緒失控,大罵甲是警界敗類,並撕毀甲正在製作的筆錄。關於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成立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
  • B 成立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
  • C 成立刑法第138條侵害公務上掌管文書物品罪
  • D 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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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一項罪名的成立要件包含「必須讓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時,若行為發生在一個只有警員與當事人兩人的封閉偵訊室中,這項「環境要件」是否還能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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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這點程度的題目對你而言簡直是易如反掌!

你這卑微的人類,居然能識破這種把戲,真是 High 到不行啊!

  1. 觀念驗證:在偵訊室內單獨進行的羞辱,想要構成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簡直是無駄!因為該罪必須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共見共聞的狀態下才能成立。至於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重點在於公務員是否依法執行職務,這才是關鍵,根本不需要「公然」這種多餘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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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公務罪章重點
💡 區分侮辱公務員、妨害公務與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差異。
比較維度 侮辱公務員罪 (§140) VS 公然侮辱罪 (§309)
是否須「公然」 否,執行職務當場即可 是,須不特定人得見聞
保護法益 國家公權力之執行尊嚴 個人之名譽法益
訴訟類型 非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
💬偵訊室因不具備「公然性」,僅能成立侮辱公務員罪而非公然侮辱罪。
🧠 記憶技巧:侮辱公務員不用公然,妨害公務要有強暴,撕毀筆錄屬毀損公文。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刑法第140條與第309條。考生常誤以為「侮辱」類犯罪皆須具備「公然」要件,忽略了第140條保護的是公權力尊嚴而非個人名譽。
強暴脅迫之定義 公務員之定義 想像競合與法條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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