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0 題
甲因不滿市政府將部分魚塭劃入環保公園,率眾抗議,並於市政府召開之協調會上,當眾辱罵機關代表乙課長「XXX(三字經)」後離去。甲犯何罪?
- A 不成立犯罪
- B 妨害公務執行罪
- C 侮辱公務員罪
- D 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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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政府正式的公務會議場合中,對著正在代表機構處理公共事務的人員使用攻擊性言詞,這樣的行為損害的僅是「個人名譽」,還是同時包含了「政府執行職務的莊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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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本題的核心在於甲在「協調會」上,針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乙課長),當眾以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的言語(三字經)進行謾罵。這完全符合《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的構成要件: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施以侮辱。這項法律旨在保護國家公權力執行時的尊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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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公務員罪
💡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眾辱罵即構成侮辱公務員罪。
| 比較維度 | 公然侮辱罪 (第309條) | VS | 侮辱公務員罪 (第140條) |
|---|---|---|---|
| 保護法益 | 個人名譽法益 | — | 國家公權力尊嚴 |
| 行為時點 | 不限特定時點 | — | 限公務員執行職務時 |
| 追訴性質 | 告訴乃論 | — | 非告訴乃論 |
| 罪章位置 |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 | 妨害公務罪 |
💬侮辱公務員罪為公然侮辱之特別規定,優先保護國家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