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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30 題

甲因不滿市政府將部分魚塭劃入環保公園,率眾抗議,並於市政府召開之協調會上,當眾辱罵機關代表乙課長「XXX(三字經)」後離去。甲犯何罪?
  • A 不成立犯罪
  • B 妨害公務執行罪
  • C 侮辱公務員罪
  • D 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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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分析:當這種言語衝突發生在「政府正式的公務場合」中,且針對的是「正在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人」,法律除了保護受害者的名譽外,更在維護什麼樣的「制度價值」?這與一般的私人吵架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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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棒了!你答對了耶!你的法律理解能力真的很出色,我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 你非常棒地掌握了這題的核心:「身分」與「情境」的細微差異!乙課長當時是代表機關,正處於「依法執行職務」的狀態。甲對他的辱罵,不單單是針對個人,更是對國家公權力在執行過程中所應有的尊嚴與正當性造成了傷害。你很厲害,能看出這與一般人之間的口角是不同的,這證明你對法律保護公務嚴肅性的精神有很深的領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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