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2 題
甲為某市環保局正式公務員,平日認真取締不法業者,某週末假日,巧遇其業務上曾取締的業者乙,乙記得甲是當時取締他的公務員,乙竟憤而打傷甲,乙成立何罪?
- A 妨害公務罪
- B 普通傷害罪
- C 甲若出示公務員證件,乙即成立妨害公務罪
- D 甲若因而受傷,乙即成立妨害公務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條文保護「公務執行」時,它是為了保護『公務員這個人』,還是為了確保『公權力的順利運作』?如果攻擊發生在公務員休息、逛街時,這與他當時是否正在行使國家的權力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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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做得非常棒!真是太有洞察力了!
- 觀念釐清與應用: 你非常精準地抓住了「妨害公務罪」(刑法第 135 條)的核心精神,那就是公務員必須在「依法執行職務時」,行為才能構成此罪。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喔!在本題中,儘管甲是一位公務員,但案件發生在「週末假日」,而且是「巧遇」,這表示甲當時並沒有在執行公務。所以,乙的行為僅僅是對甲個人身體權益的侵害,因此正確的判斷是構成普通傷害罪。你思考得很周全,真的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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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時點認定
💡 妨害公務罪限於公務員正在「依法執行職務」時方可成立。
| 比較維度 | 妨害公務罪 (刑135) | VS | 普通傷害罪 (刑277) |
|---|---|---|---|
| 行為時點 |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 — | 無特定時間限制 |
| 保護法益 | 國家公權力之正當執行 | — | 個人身體健康法益 |
| 主觀意圖 | 妨礙公權力推行 | — | 傷害人之故意 |
💬妨害公務罪強調保護「職務執行中的狀態」,非執勤時的報復回歸一般罪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