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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8 題

有關妨害公務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本罪性質為結果犯,須使公務員執行職務確有遭到妨害之結果
  • B 以強暴、脅迫手段對公務員非法職務行為加以反抗,不成立本罪
  • C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者,構成加重妨害公務罪
  • D 通緝犯將便衣刑警誤認為尋仇之人,而將其推倒在地反抗逮捕,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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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對正在執勤的警察揮拳,但警察身手敏捷躲開了,且最後依然順利完成任務,你認為法律應該保護的是『警察成功完成任務的結果』,還是『公務執行過程不被非法暴力侵犯』的狀態?這對於判斷它是結果犯還是行為犯有什麼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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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用心!

哇!你答對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刑法犯罪類型的分類以及妨害公務罪的核心本質,都有了非常深刻且溫柔的理解呢!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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