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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3 題

有關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本罪所稱之強暴脅迫,只要公務員在執行職務上受到影響即為已足,無須達到無法抗拒之程度
  • B 本罪之成立,不以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確實有受到妨害之結果為必要
  • C 對於公務員非法執行職務行為加以反抗,不成立本罪
  • D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消極不予配合,亦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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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要動用「刑罰」來處罰一個人妨害公務,法律會規定只要「不聽話」就開罰,還是會限定必須採取某種具有「物理攻擊性」或「心靈壓迫感」的特定手段時,才算觸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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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你對於法條構成要件的精準度掌握得很好。這代表你在閱讀條文時,不只記住了罪名,還深入理解了行為的「手段」特徵。
  2. 觀念驗證: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其法文規定之行為手段必須是**「強暴」「脅迫」。所謂「消極不配合」(例如:不予理會、拒絕出示證件),並未施放物理力或傳遞惡害通知,因此不符合法定的行為型態。本罪屬「抽象危險罪」**,只要有上述手段即成罪,無須達到「無法抗拒」或「職務確實受阻」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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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我整理113憲判字第5號
是因為D錯太離譜 不然B 依實務見解 要到實際妨害公務執行為必要吧
📝 妨害公務罪要件分析
💡 須以「強暴脅迫」手段對抗「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比較維度 積極強暴脅迫 VS 消極不配合
手段樣態 使用暴力、拉扯或言語威脅 靜坐、拒絕出示證件、不理會
刑法第135條 具備構成要件行為 不符合構成要件手段
程度要求 足以影響公務執行即可 無論程度均不構成本罪
💬妨害公務罪核心在於手段的「積極攻擊性」,單純不服從並不入罪。
🧠 記憶技巧:依法執行才算數,強暴脅迫才成罪,不需結果舉動犯,消極不理不處罰。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不聽從公務員指示」或「造成執行延誤」即成罪,忽略本罪必須具備「強暴」或「脅迫」之積極手段。
公務員之定義 強暴脅迫之定義 侮辱公務員罪 妨害公務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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