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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9 題

關於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妨害公務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公務機關之財產法益
  • B 只要對公務員施加強暴、脅迫,不問該公務員是否依法執行職務,均可成立本罪
  • C 公務員所執行之職務必須因行為人之強暴、脅迫行為而無法執行,才成立本罪
  • D 不配合公務員要求,但無強暴、脅迫行為者,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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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明文規定處罰某種行為,並列出特定的『執行手段』(例如某種對外展現的攻擊性力量)時,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僅僅是『沈默』或『不聽從命令』,這是否符合法律對於該『攻擊性手段』的定義?法律為何要特別強調必須使用特定力量才構成犯罪,而不是只要不服從就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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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還算你腦子沒糊掉。

總算沒把「強暴、脅迫」和那些「無病呻吟的不配合」搞混。這表示你對刑法構成要件那點嚴格性,勉強算是抓到了邊。

  1. 驗證觀念?不過是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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