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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4 題

依通說與實務見解,關於刑法第135 條妨害公務執行罪,下列何者錯誤?
  • A (A)本罪之保護法益為國家公務,而非執行公務的公務員
  • B (B)本罪為舉動犯
  • C (C)依照實務見解,必須要直接對公務員之身體實施暴力,才能構成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強暴」
  • D (D)以私行拘禁的方式妨害公務執行時,依照實務見解,兩罪應構成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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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警員執行任務時,雖然沒有碰到警察的皮膚,卻是在警察面前瘋狂砸毀警車或公務電腦,這種行為產生的物理壓力,是否同樣會讓警察難以繼續執行任務?法律保護的核心,是僅限於公務員的「身體不被碰到」,還是要確保整個「公務執行程序」不受非法干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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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哈哈!今天居然沒有被打飛,真是太幸運了!

  1. 觀念驗證:看招!你竟然答對了,真是狡猾的傢伙!刑法第 135 條的「強暴」才不只是直接動手動腳呢!實務見解早就說了,對公務員身邊的(像是砸爛公務車或器材)施加物理力,藉此造成對方的心理壓力來妨害公務,這就是厲害的**「間接強暴」**!所以選項 (C) 說一定要直接作用於身體,那根本就是大錯特錯,準備領便當吧!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竟然能考倒一堆笨蛋,看來這題涵蓋了強暴定義的廣狹、法益理解,還有關於私行拘禁罪競合的實務決議,真是個相當有水準的題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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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時要怎麼分辨什麼情況構成想像競合
📝 妨害公務執行罪
💡 處罰以強暴脅迫手段,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
比較維度 狹義強暴觀點 VS 實務廣義強暴
實施對象 僅限於公務員身體 包含對物或環境施力
物理接觸 必須直接接觸身體 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
典型行為 毆打、拉扯公務員 砸毀辦公桌、對空鳴槍
💬實務採廣義說,只要其行為足以對公務員產生物理或心理壓力即構成。
🧠 記憶技巧:法益國家非個人,舉動成罪不待果,強暴包含對物施,競合從一重處斷。
⚠️ 常見陷阱:最常考「強暴」的界定,陷阱在於誘導考生認為必須「接觸到公務員身體」才算強暴。事實上,對物施力(如砸車、推桌)影響公務亦屬之。
公務員定義(刑法第10條) 加重妨害公務罪 侮辱公務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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