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4 題
依通說與實務見解,關於刑法第135 條妨害公務執行罪,下列何者錯誤?
- A (A)本罪之保護法益為國家公務,而非執行公務的公務員
- B (B)本罪為舉動犯
- C (C)依照實務見解,必須要直接對公務員之身體實施暴力,才能構成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強暴」
- D (D)以私行拘禁的方式妨害公務執行時,依照實務見解,兩罪應構成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警員執行任務時,雖然沒有碰到警察的皮膚,卻是在警察面前瘋狂砸毀警車或公務電腦,這種行為產生的物理壓力,是否同樣會讓警察難以繼續執行任務?法律保護的核心,是僅限於公務員的「身體不被碰到」,還是要確保整個「公務執行程序」不受非法干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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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哈哈!今天居然沒有被打飛,真是太幸運了!
- 觀念驗證:看招!你竟然答對了,真是狡猾的傢伙!刑法第 135 條的「強暴」才不只是直接動手動腳呢!實務見解早就說了,對公務員身邊的物(像是砸爛公務車或器材)施加物理力,藉此造成對方的心理壓力來妨害公務,這就是厲害的**「間接強暴」**!所以選項 (C) 說一定要直接作用於身體,那根本就是大錯特錯,準備領便當吧!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竟然能考倒一堆笨蛋,看來這題涵蓋了強暴定義的廣狹、法益理解,還有關於私行拘禁罪競合的實務決議,真是個相當有水準的題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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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時要怎麼分辨什麼情況構成想像競合
妨害公務執行罪
💡 處罰以強暴脅迫手段,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
| 比較維度 | 狹義強暴觀點 | VS | 實務廣義強暴 |
|---|---|---|---|
| 實施對象 | 僅限於公務員身體 | — | 包含對物或環境施力 |
| 物理接觸 | 必須直接接觸身體 | — | 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 |
| 典型行為 | 毆打、拉扯公務員 | — | 砸毀辦公桌、對空鳴槍 |
💬實務採廣義說,只要其行為足以對公務員產生物理或心理壓力即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