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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6 題

關於妨害公務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係指公務員開始實行其職務時至其行為終了時止,若已經執行職務完畢,不成立妨害公務罪
  • B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係指公務員開始實行其職務時至其行為終了時止,若尚未開始執行職務,不成立妨害公務罪
  • C 甲對於執行職務之警察乙施以脅迫而妨害公務,但乙沒有理會,繼續執行職務,甲成立妨害公務罪未遂犯
  • D 甲對於執行職務之警察乙施以脅迫而妨害公務,一經實施,妨害公務罪即成立,對於執行職務,已否發生妨害之結果,在所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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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保護『公權力的嚴肅性與不可侵犯性』,那麼當一個人在警察面前動粗時,這份『尊嚴』是在動手的瞬間就被挑戰了,還是要等到警察真的被迫停止工作,法律才需要介入懲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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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精準掌握了條文核心。

  1. 觀念驗證妨害公務罪(刑法第 $135$ 條)在性質上屬於行為犯(或稱舉動犯)。只要行為人對於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以「強暴」或「脅迫」,該罪權利侵害即已完成。法律保護的是公權力的尊嚴,因此無論公務員最後是否堅持完成任務,皆不影響犯罪「既遂」的認定。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區分「行為犯」與「結果犯」。初學者容易誤用「職務有無受阻」來判斷既未遂,你能一眼識破 (C) 選項的陷阱,代表你對構成要件的理解非常透徹!
📝 妨害公務罪之既遂判定
💡 妨害公務罪屬舉動犯,一經實施強暴脅迫即既遂,不以妨害結果為必要。
比較維度 結果犯 (如傷害罪) VS 舉動犯 (如妨害公務)
既遂時點 需發生法定特定結果 行為實施完成即既遂
未遂空間 有,結果未發生時 無,法律通常不規定
妨害職務要求 不適用 不以職務受阻為必要
💬妨害公務罪不論職務是否被中斷,只要施加強暴脅迫即屬既遂。
🧠 記憶技巧:職務中、施強脅、即既遂、無未遂。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若公務員心智堅定未受影響或職務仍順利完成,則行為人僅成立未遂犯。
侮辱公務員罪 聚眾妨害公務罪 依法執行職務之正當性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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