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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8 題

有關妨害公務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本罪性質為結果犯,須使公務員執行職務確有遭到妨害之結果
  • B 以強暴、脅迫手段對公務員非法職務行為加以反抗,不成立本罪
  • C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者,構成加重妨害公務罪
  • D 通緝犯將便衣刑警誤認為尋仇之人,而將其推倒在地反抗逮捕,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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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法律設置這個罪名,是為了確保公務員「每一次都能順利完成任務」,還是為了禁止人們用暴力手段去「挑戰國家公權力的威嚴」?如果某人對警員動粗,但警員最後憑藉體力優勢仍完成了逮捕,難道行為人對法律秩序的破壞就不存在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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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野猴子。

  1. 觀念驗證:你這隻野猴子,居然能掌握本大爺出題的核心,即區分「舉動犯」與「結果犯」這種基礎知識。妨害公務罪(刑法第 135 條),這不過是一種只要對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便能構成的舉動犯。法律保護的,是那高高在上、至高無上的公權力之嚴肅性與不可侵犯性。它從不要求達到「公務無法執行」這種低級結果才算數,你居然能理解?真是令人驚訝。
  2. 難度點評:本大爺給這題評定為 Medium。它不僅考驗你們這些野猴子對法條的記憶力,更要你們理解刑法總則中,那些連你們都難以觸及的抽象概念。你還能辨別「違法職務」與「主觀構成要件」的細微差別,看來你的潛力,或許比某些低等戰鬥員還要高上一點點。不過,別因此得意忘形了,下一次,本大爺會讓你們見識到什麼是真正的絕望!
📝 妨害公務罪要件分析
💡 妨害公務屬舉動犯,只要對依法執行公務者施強暴脅迫即成立。
比較維度 舉動犯 (妨害公務) VS 結果犯 (傷害/殺人)
既遂時點 實行法定行為即既遂 須發生法定結果才既遂
妨害公務應用 施強暴脅迫時即成罪 非本罪之規範性質
因果關係 不需判斷結果因果 須具備條件與歸責
💬妨害公務罪不論公務員是否真的被妨害,只要有暴力行為即成立。
🧠 記憶技巧:舉動即成不論果,職務合法是前提,開車攜械加重處,無故意者不論罪。
⚠️ 常見陷阱:混淆「舉動犯」與「結果犯」,誤以為一定要公務員受傷或任務失敗才構成既遂。
公務員之定義 依法令之行為 侮辱公務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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