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28 題
有關妨害公務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本罪性質為結果犯,須使公務員執行職務確有遭到妨害之結果
- B 以強暴、脅迫手段對公務員非法職務行為加以反抗,不成立本罪
- C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者,構成加重妨害公務罪
- D 通緝犯將便衣刑警誤認為尋仇之人,而將其推倒在地反抗逮捕,不成立本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保護的「核心價值」來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維護公權力的「尊嚴與威信」,那麼當有人對正在執勤的警員揮拳攻擊時,即便警員最終仍順利完成了逮捕任務,這個「揮拳」的行為本身是否已經挑戰了國家的威信?法律處罰的重點應該是在於最後那個「結果」,還是行為人表現出的「對抗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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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
- 關於法律:妨害公務罪,刑法第 135 條。它的存在,是為了讓國家公權力的尊嚴與執行不會輕易消失。這是一個「行為犯」(也可以說是抽象危險犯),不是那種需要看到特定結果才算成立的罪。意思是說,只要你對公務員做了「強暴或脅迫」的行為,這罪就成立了。即使公務員的工作沒有真正停滯,或者沒有產生錯誤,這也是一樣的。這不是什麼會隨時間消逝的觀念。
- 這題的設計: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要求你分辨「行為犯」和「結果犯」的不同,這兩種概念,在漫長的時間裡,人們總會搞混。還有對「違法職務行為(B)」與「構成要件故意(D)」的理解。你做得很好。摸摸你的頭。就像很久很久以前,那個人偶爾也會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