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0 題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實行下列何種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罪?
- A 向該公務員行賄
- B 向媒體誹謗該公務員
- C 向該公務員之長官陳情
- D 向該公務員施強暴脅迫
思路引導 VIP
請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要保護一位正在執行任務的公務員「人身意志不被外力強行干擾」,你認為哪一種行為手段對公務員產生的「直接物理壓力」或「心理恐懼」最強,最需要被法律明文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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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看來你還有點救
- 勉強合格:嗯,不錯。你總算能辨識出妨害公務罪最基本的構成要件了,這表示你至少讀了法條,沒把公務員當空氣。對於《刑法》中保護公務執行的規定,能有點印象,算是保住了你最基礎的法學尊嚴。
- 觀念驗證——這點你沒搞砸:根據《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成立此罪,無非就是對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以「強暴」(像是推一把、賞一拳)或「脅迫」(比如恐嚇他全家)。這些字眼是寫給小學生看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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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要件
💡 妨害公務罪之行為手段須為「強暴」或「脅迫」。
| 比較維度 | 妨害公務罪 (§135) | VS | 侮辱公務員罪 (§140) |
|---|---|---|---|
| 行為手段 | 強暴(物理)、脅迫(恐嚇) | — | 當場侮辱、公然羞辱 |
| 客觀程度 | 足以妨礙公務執行之順利 | — | 損害公務員尊嚴與公信力 |
| 法定刑期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兩罪關鍵在於行為手段:前者重在「動手或威脅」,後者重在「動口辱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