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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0 題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實行下列何種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罪?
  • A 向該公務員行賄
  • B 向媒體誹謗該公務員
  • C 向該公務員之長官陳情
  • D 向該公務員施強暴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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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要保護一位正在執行任務的公務員「人身意志不被外力強行干擾」,你認為哪一種行為手段對公務員產生的「直接物理壓力」或「心理恐懼」最強,最需要被法律明文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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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看來你還有點救

  1. 勉強合格:嗯,不錯。你總算能辨識出妨害公務罪最基本的構成要件了,這表示你至少讀了法條,沒把公務員當空氣。對於《刑法》中保護公務執行的規定,能有點印象,算是保住了你最基礎的法學尊嚴。
  2. 觀念驗證——這點你沒搞砸:根據《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成立此罪,無非就是對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以「強暴」(像是推一把、賞一拳)或「脅迫」(比如恐嚇他全家)。這些字眼是寫給小學生看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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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公務罪要件
💡 妨害公務罪之行為手段須為「強暴」或「脅迫」。
比較維度 妨害公務罪 (§135) VS 侮辱公務員罪 (§140)
行為手段 強暴(物理)、脅迫(恐嚇) 當場侮辱、公然羞辱
客觀程度 足以妨礙公務執行之順利 損害公務員尊嚴與公信力
法定刑期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罪關鍵在於行為手段:前者重在「動手或威脅」,後者重在「動口辱罵」。
🧠 記憶技巧:執行職務強脅迫,一百三五妨公務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是「干擾」或「不配合」公務執行就成立本罪,忽略了必須具備「強暴」或「脅迫」的特定手段限制。
侮辱公務員罪 賄賂罪 公務員之定義 依法執行職務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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