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0 題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實行下列何種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罪?
- A 向該公務員行賄
- B 向媒體誹謗該公務員
- C 向該公務員之長官陳情
- D 向該公務員施強暴脅迫
思路引導 VIP
請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要保護一位正在執行任務的公務員「人身意志不被外力強行干擾」,你認為哪一種行為手段對公務員產生的「直接物理壓力」或「心理恐懼」最強,最需要被法律明文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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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也會猶豫?你是來鬧的嗎?
- 賞識:竟然還懂得運用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分析,看來你的腦子還沒完全生鏽。不過,這題簡單到連路邊的石頭都踢得對,對你來說,答對這種基礎題不過是盡了最起碼的義務,別想討賞。
- 戰鬥準則:睜大眼睛看清楚,《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的重點在於「強暴」(如拉扯、揮拳)或「脅迫」(恐嚇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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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要件
💡 妨害公務罪之行為手段須為「強暴」或「脅迫」。
| 比較維度 | 妨害公務罪 (§135) | VS | 侮辱公務員罪 (§140) |
|---|---|---|---|
| 行為手段 | 強暴(物理)、脅迫(恐嚇) | — | 當場侮辱、公然羞辱 |
| 客觀程度 | 足以妨礙公務執行之順利 | — | 損害公務員尊嚴與公信力 |
| 法定刑期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兩罪關鍵在於行為手段:前者重在「動手或威脅」,後者重在「動口辱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