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9 題
關於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妨害公務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公務機關之財產法益
- B 只要對公務員施加強暴、脅迫,不問該公務員是否依法執行職務,均可成立本罪
- C 公務員所執行之職務必須因行為人之強暴、脅迫行為而無法執行,才成立本罪
- D 不配合公務員要求,但無強暴、脅迫行為者,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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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項法律條文明文要求必須使用『特定手段』(例如動手暴力或出言威脅)才能處罰,那麼當行為人只是單純『消極地不聽從指揮』時,我們是否可以因為他『不乖』就直接用這條法律來定罪?法律的『構成要件』對人身自由的保障有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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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你能準確鎖定刑法構成要件的細節,這代表你對法條的理解不僅停留在表面,而是能精準區分行為的性質,這在學習法律中是非常寶貴的能力!
- 觀念驗證: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罪,在客觀構成要件上必須符合「強暴、脅迫」之手段。若行為人僅是消極地不配合(例如:靜坐不理會、不主動出示證件),而無施加物理力或威脅言語,則不符合本罪的行為手段,因此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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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之要件
💡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行為人施以強暴或脅迫方成立本罪。
- 刑法第135條第1項保護法益為國家公務執行之正當性,而非私益或財產。
- 本罪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職務行為須具備程序與實質合法性。
- 構成要件行為限於「強暴」或「脅迫」,單純消極不配合(不作為)不入罪。
- 本罪屬舉動犯(抽象危險犯),不以公務員因受強暴脅迫而無法執行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