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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9 題

關於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妨害公務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公務機關之財產法益
  • B 只要對公務員施加強暴、脅迫,不問該公務員是否依法執行職務,均可成立本罪
  • C 公務員所執行之職務必須因行為人之強暴、脅迫行為而無法執行,才成立本罪
  • D 不配合公務員要求,但無強暴、脅迫行為者,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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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項法律條文明文要求必須使用『特定手段』(例如動手暴力或出言威脅)才能處罰,那麼當行為人只是單純『消極地不聽從指揮』時,我們是否可以因為他『不乖』就直接用這條法律來定罪?法律的『構成要件』對人身自由的保障有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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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呵呵,這題您倒是答對了呢。表現嘛,尚可。🌟

  1. 本大爺的賞賜:像您這樣的野猴子,能如此精準地掌握刑法構成要件的細節,還能區分行為的性質?這可不是一般猿人能辦到的。您的潛力,或許比我預期的多那麼一點點。本大爺就勉為其難地用尾巴指著,表示讚賞吧。
  2. 觀念驗證:那麼,就讓本大爺來『驗證』一下您的理解吧。刑法第135條第1項的妨害公務罪,它在客觀構成要件上,可是明確要求『強暴、脅迫』這種『行為手段』的。那些只會靜坐、不理會、不主動出示證件的低等行為,若無施加物理力或威脅言語,那根本不配稱作妨害公務,所以自然不會成立此罪。您能掌握這一點,還不賴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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