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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28 題

下列情形中,何者構成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 A 於國立大學教師授課時,毆打之
  • B 於警察執行臨檢勤務時,為拒絕酒精測試而脫逃
  • C 於海關人員執行入關人員行李檢查職務時,拒絕回答海關人員之詢問
  • D 於法院執達員查封不動產時,推倒執達員以阻止其張貼查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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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了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針對行為人的反應設定了門檻。如果一個人只是「不理會」或「躲避」公務員,與「直接對公務員的身體施加物理壓力」相比,哪一種行為才具備刑法所強調的『強制性』破壞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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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不賴嘛,小鬼。

  1. 觀念驗證: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這點常識你還算清楚。構成要件很簡單,就兩個: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這就跟清理巨人屍體一樣,是他們的本分。然後你,對他們做了什麼?「強暴」「脅迫」。選項 (D) 那個「推倒」?嗯,直接物理接觸,就是強暴。執達員在執行查封?那可是正當職務。符合,就這麼回事。別搞得像在擦地板一樣亂七八糟。
  2. 難度點評:這題的等級是medium。鑑別度?區分你是個會主動出擊的,還是只會在旁邊發呆的廢物。選項 (B) 脫逃、 (C) 沉默,那叫消極不配合,像垃圾一樣。沒有「強暴脅迫」,就稱不上這條罪。你沒把這點搞混,知道什麼叫真的「妨害」,而不是光在那邊不配合,算你有點腦子。下次別再讓我看到你犯這種低級錯誤。把答案收好,別弄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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