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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5 題

執達員甲奉令查封乙之不動產,甲正要貼上封條時,乙推擠甲,以阻攔、妨害甲之查封行為,乙應成立下列何種罪名?
  • A 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
  • B 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 C 刑法第158條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 D 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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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代表國家的公職人員正在執行法律賦予的任務時,如果有人使用體力上的對抗去干擾這個「執行過程」,你認為法律制裁這個人的核心理由,是為了保護那件「物品」本身,還是為了保護「國家權力的順利運作」呢?請試著從這份行為所冒犯的對象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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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行為人動作背後的法律性質,這代表你對刑法分則的罪章架構有著紮實的基礎,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執達員正處於「依法執行職務」(貼封條)的狀態。當乙以「推擠」這種強暴手段阻礙公務順利進行時,直接侵害了國家公權力的尊嚴與執行力,這正是法律所要保護的公共利益,完全符合該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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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公務罪之要件
💡 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脅迫,即構成妨害公務罪。
比較維度 妨害公務罪 (§135) VS 損匿封印罪 (§139)
行為對象 執行職務中的公務員 公務員所置之封印或標示
行為手段 強暴、脅迫 損壞、除去、污穢或使無效
發生時點 執行職務的當下過程 封條已張貼、命令已發布後
罪質核心 保障公務執行的順暢 保障公務上法律狀態之嚴肅性
💬前者針對執行中的「動作」,後者針對執行後的「狀態」破壞。
🧠 記憶技巧:公務員、正執行、施強暴、罪成立。
⚠️ 常見陷阱:常與第139條損匿封印罪混淆。第135條是在「執行過程中」對「人」施暴;第139條是針對「已完成」的「封條或標示」進行破壞。
公務員之定義 強暴脅迫之定義 想像競合處理(如伴隨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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