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3 題
甲駕車連闖兩個紅燈,被值勤警員乙攔查,在乙遞給他紅單與簽名用的原子筆時,甲把筆摔在地 上,用腳踩碎,並拉扯乙之上衣。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私行拘禁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 140 條第 2 項侮辱公署罪
- D 甲成立刑法第 158 條第 1 項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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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在公務員合法執行任務的過程中,為了表達不滿而對公務員的人身或其使用的物品採取了「積極的物理性反抗或干擾」,這在法律上主要是在保障什麼樣的社會利益?這類阻撓政府公權力順利推行的行為,通常會被歸類在哪一種類型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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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難度適中,主要考驗對妨害公務構成要件的判斷,並巧妙埋入了修法的陷阱,能順利答對代表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妨害公務罪的認定
依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者,即成立妨害公務罪。題幹中警員正在執行開單公務,甲將筆摔碎並「拉扯警員上衣」,這種不法物理力的行使已構成對公務員施以「強暴」,完全符合妨害公務罪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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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之構成
💡 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不論是對人或對物影響公務,皆成立本罪。
| 比較維度 | 妨害公務罪 (第135條) | VS | 侮辱公務員罪 (第140條) |
|---|---|---|---|
| 行為手段 | 施強暴、脅迫 | — | 當場侮辱 |
| 保護法益 | 國家公務執行之順利 | — | 公務執行之尊嚴 |
| 典型行為 | 拉扯衣物、毀損筆具 | — | 辱罵髒話、比中指 |
💬兩者皆需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發生,但前者側重於物理力或脅迫感的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