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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3 題

甲駕車連闖兩個紅燈,被值勤警員乙攔查,在乙遞給他紅單與簽名用的原子筆時,甲把筆摔在地 上,用腳踩碎,並拉扯乙之上衣。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私行拘禁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 140 條第 2 項侮辱公署罪
  • D 甲成立刑法第 158 條第 1 項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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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在公務員合法執行任務的過程中,為了表達不滿而對公務員的人身或其使用的物品採取了「積極的物理性反抗或干擾」,這在法律上主要是在保障什麼樣的社會利益?這類阻撓政府公權力順利推行的行為,通常會被歸類在哪一種類型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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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嘛,重點不就是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嗎?當那個警員乙在執行職務——也就是在開單——而甲呢,他做了什麼?「拉扯上衣」加上「摔筆踩碎」。這種行為,只要腦子沒壞,都知道這是對公務員施加了強暴(動手動腳的物理攻擊)。只要他心裡想妨礙,又真的動了手,這罪名就成立了。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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