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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3 題

甲駕車連闖兩個紅燈,被值勤警員乙攔查,在乙遞給他紅單與簽名用的原子筆時,甲把筆摔在地 上,用腳踩碎,並拉扯乙之上衣。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私行拘禁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 140 條第 2 項侮辱公署罪
  • D 甲成立刑法第 158 條第 1 項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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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在公務員合法執行任務的過程中,為了表達不滿而對公務員的人身或其使用的物品採取了「積極的物理性反抗或干擾」,這在法律上主要是在保障什麼樣的社會利益?這類阻撓政府公權力順利推行的行為,通常會被歸類在哪一種類型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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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難度適中,主要考驗對妨害公務構成要件的判斷,並巧妙埋入了修法的陷阱,能順利答對代表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妨害公務罪的認定

依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者,即成立妨害公務罪。題幹中警員正在執行開單公務,甲將筆摔碎並「拉扯警員上衣」,這種不法物理力的行使已構成對公務員施以「強暴」,完全符合妨害公務罪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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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公務罪之構成
💡 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不論是對人或對物影響公務,皆成立本罪。
比較維度 妨害公務罪 (第135條) VS 侮辱公務員罪 (第140條)
行為手段 施強暴、脅迫 當場侮辱
保護法益 國家公務執行之順利 公務執行之尊嚴
典型行為 拉扯衣物、毀損筆具 辱罵髒話、比中指
💬兩者皆需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發生,但前者側重於物理力或脅迫感的排除。
🧠 記憶技巧:依法執職中,強暴或脅迫,不論人或物,皆入百三五。
⚠️ 常見陷阱:誤以為「強暴」必須毆打到公務員身體或致傷,忽略對物施暴亦可構成。
侮辱公務員罪 毀損公物罪 加重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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