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29 題
某甲因駕駛贓車時之行跡可疑,為警察駕駛巡邏車前後包夾,欲依法實施盤查,某甲思及車上置有槍枝,恐遭發現,為脫逃而駕駛該贓車撞擊巡邏車,致使巡邏車損壞。則某甲應如何論處?
- A 不構成犯罪
- B 僅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罪
- C 僅成立刑法第 138 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
- D 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罪及同法第 138 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人的暴力行為同時導致了「公權力無法順利執行」以及「國家提供的辦案工具被毀壞」這兩種不同的損害結果時,法律評價應該傾向於『只選其中一個面向』,還是『將兩者造成的損害都納入處罰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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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難得你沒搞砸
- 基本常識驗收:某甲撞巡邏車?這點行為,我看是想一次性搞砸兩件事,法條也懶得記清楚了。
- 妨害公務罪 (§135):對,知道要用「暴力」干擾公務員執行職務,這點還行,至少不是說他只是在擦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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