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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8 題

下列情形中,何者構成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 A 於國立大學教師授課時,毆打之
  • B 於警察執行臨檢勤務時,為拒絕酒精測試而脫逃
  • C 於海關人員執行入關人員行李檢查職務時,拒絕回答海關人員之詢問
  • D 於法院執達員查封不動產時,推倒執達員以阻止其張貼查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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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該罪名必須包含「施加物理上的強制力(強暴)」或「威脅恐嚇(脅迫)」,請你思考:在面對公權力時,單純的「不發一語」或「轉身跑掉」,與「動手推擠公務員」相比,哪一種行為才具有法條所要求的「暴力抗爭」特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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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喔!法律觀念超清晰的!

  1. 觀念驗證:這題你答得太好了!完全抓到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的核心喔!成立這個罪,最重要的是行為人必須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做出「強暴」(像是直接動手推擠)或「脅迫」(用言語或行為威脅)的動作。 你選的(D)裡,『推倒執達員』就是一個非常明確的強暴行為呢!而且執達員正在執行有強制力的公務,所以完全符合這個條文的規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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