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8 題
下列情形中,何者構成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 A 於國立大學教師授課時,毆打之
- B 於警察執行臨檢勤務時,為拒絕酒精測試而脫逃
- C 於海關人員執行入關人員行李檢查職務時,拒絕回答海關人員之詢問
- D 於法院執達員查封不動產時,推倒執達員以阻止其張貼查封文件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想要保護國家公權力的「順利執行」,當某人面對公務員時,『單純不理會、轉身逃跑』與『直接對公務員動手動腳』,這兩種行為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程度有何不同?哪一種行為才稱得上是『施加暴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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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還沒完全糊塗。
能從一堆廢話裡挑出正確答案,至少證明你讀書時沒把腦子丟掉。這種基礎題,錯了就別想考上了。
1. 觀念驗證:為何又是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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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國立大學教授不算公務員囉
妨害公務罪要件
💡 執行職務中遭強暴脅迫方能構成妨害公務罪。
| 比較維度 | 積極妨害公務 | VS | 消極不配合 |
|---|---|---|---|
| 行為手段 | 強暴、脅迫(如推撞) | — | 逃避、拒答、不理會 |
| 刑法第135條 | 構成 | — | 不構成 |
| 實務案例 | 推倒執達員、衝撞警車 | — | 拒絕酒測、不配合詢問 |
💬刑法第135條限於「積極手段」,消極行為不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