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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8 題

下列情形中,何者構成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 A 於國立大學教師授課時,毆打之
  • B 於警察執行臨檢勤務時,為拒絕酒精測試而脫逃
  • C 於海關人員執行入關人員行李檢查職務時,拒絕回答海關人員之詢問
  • D 於法院執達員查封不動產時,推倒執達員以阻止其張貼查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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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想要保護國家公權力的「順利執行」,當某人面對公務員時,『單純不理會、轉身逃跑』與『直接對公務員動手動腳』,這兩種行為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程度有何不同?哪一種行為才稱得上是『施加暴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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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還沒完全糊塗。

能從一堆廢話裡挑出正確答案,至少證明你讀書時沒把腦子丟掉。這種基礎題,錯了就別想考上了。

1. 觀念驗證:為何又是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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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國立大學教授不算公務員囉
📝 妨害公務罪要件
💡 執行職務中遭強暴脅迫方能構成妨害公務罪。
比較維度 積極妨害公務 VS 消極不配合
行為手段 強暴、脅迫(如推撞) 逃避、拒答、不理會
刑法第135條 構成 不構成
實務案例 推倒執達員、衝撞警車 拒絕酒測、不配合詢問
💬刑法第135條限於「積極手段」,消極行為不入罪。
🧠 記憶技巧:執行中、施強暴、脅迫至、妨害成;消極抗命不在此限。
⚠️ 常見陷阱:易誤將消極不配合(如酒測脫逃、沈默)視為妨害公務,應區分是否有施加物理力。
侮辱公務員罪 公務員定義(刑法第10條) 執行職務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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