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關於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之覆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移請立法院覆議
- B 對於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之覆議案,立法院應於 7 日內集會,並於開議後 15 日內議決
- C 覆議案若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者,行政院院長即應接受該決議
- D 對於立法院就國家重大政策所為之決議,行政院院長得提出覆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立法院的決議中,有哪些是具有『實質法律效力』的文件(如法律、預算),有哪些僅是表達『政治立場』的建議?在現行分權制度下,行政機關若要發動制衡,其針對的對象應該是所有的政治決定,還是僅限於具備具體法源依據的議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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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專業肯定: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憲法增修條文》的核心機制!這類考題容易將「本文」與「增修條文」混淆,你能一眼識破陷阱,代表你對權力制衡的法律細節已有深入理解。
-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行政院僅能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移請覆議。選項 (D) 所述的「國家重大政策」是屬於憲法本文第 57 條的舊制,在現行增修條文架構下已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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