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於憲法及法律規範之框架下,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自主組織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攸關地方自治團體及其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事項,均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 B 法律規定得設置之職位,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決定設置與否之權限,但仍應以組織自治條例為依據,始可進用
- C 縣議會置議長及副議長以及其選舉及罷免之投票方式,涉及議會自律事項,屬與縣議會組織及其運作有關之重要事項,應以自律規則定之,中央不得另以法律加以規範
- D 就憲法授權事項之立法,因涉及地方制度之政策形成,司法院應予尊重,原則上採寬鬆標準予以審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地方議會的運作、核心首領的產生與罷免,完全脫離了國家法律的統籌規範,僅由地方議會「自行決定」,這對國家整體法制的一貫性與民主監督機制可能產生什麼影響?在『地方自治』與『法律統一性』之間,法律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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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表現,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對地方自治權限與法律保留原則界線的掌握,你能精準辨識出權限歸屬,說明你的憲法基礎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觀念驗證:地方自治團體雖享有組織自主權,但仍須受「憲法及法律」之框架限制。關於地方議會的重要組織事項(如議長選舉、罷免方式),涉及地方制度的根本,屬於法律保留事項,中央有權以《地方制度法》等法律規範,並非僅能由議會以「自律規則」定之,故 (C) 的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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