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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警察張三依法逮捕現行犯李四後,疏未將手銬銬好,致使李四趁機脫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脫逃罪,因張三係便利李四脫逃
  • B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脫逃罪,因張三過失致李四脫逃
  • C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脫逃罪,因該罪不罰過失
  • D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脫逃罪,因李四非受羈押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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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刑法的體系中,大多數的罪名都只處罰「故意」行為。然而,對於身負國家公權力、負責看守人犯的公務員,如果因為「粗心大意」而導致人犯逃脫,法律為了確保公權力的執行,是否會特別制定處罰「過失」的條文呢?建議你翻閱刑法關於「脫逃罪」的章節,觀察公務員的責任範圍與一般人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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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你正確辨識出警察張三對李四具有法定監管義務,雖然張三並非故意放人(縱放),但其「疏未銬好」的行為屬於過失。依據該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因過失致職務上所監督留置之人脫逃者,仍具刑事責任。你的正確選擇顯示你對法條的「過失犯處罰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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