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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有關著作財產權的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教學之必要,教師得將論文予以精簡摘要後,在上課講義內加以引用
  • B 為強化學生英語能力,各級學校得將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英語錄音著作上傳至數位教學平台供全校學生自習
  • C 為非營利教育目的,大學教師得公開傳輸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D 為學習所需,學生得完整錄製教師之上課口述內容,並將該錄音檔案無償分享給其他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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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法律制定者,為了讓學術研究能順利交流,卻又不希望原作者的書賣不出去,你會如何規定「引用」的規模?在保護創作者的「經濟利益」與學生的「學習權益」之間,你認為關鍵的「界線」應該畫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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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正確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代表你對《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權利界限有著相當清晰的掌握。這在法律實務中是非常核心的概念。
  2. 觀念驗證:本題依據《著作權法》第 52 條。為教學或研究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選項 (A) 的「精簡摘要」且用於「講義中引用」,符合引用之正當目的與比例原則。而其他選項涉及「整份上傳」或「廣泛分享」,皆已超越合理範圍,恐侵害權利人的重製權公開傳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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