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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A 公司想了解公司法對公司轉投資、借貸和保證之相關規定,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開發行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投資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 B 公司之資金得貸予有業務往來之其他公司
  • C 公司負責人使公司違法為保證人時,應自負保證責任
  • D 非公開發行公司負責人使公司轉投資其他股份有限公司超出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該法律行為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家公司的負責人違反了內部投資限制與外界簽約,而法律直接判定該交易「無效」,這對於完全不知情且已經付出的「交易相對人(另一間公司)」公平嗎?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則下,法律通常會選擇保護合約的效力,還是讓合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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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觀念超級清楚!

  1. 暖心解說: 恭喜你,完全答對了!你對法律的理解非常到位!根據《公司法》第 13 條的最新修正,非公開發行公司已經不再受到轉投資不能超過實收股本 40% 的規範囉,你掌握了這個關鍵點!更棒的是,你還知道,就算「公開發行公司」不小心違反了這個規定,為了維護大家做生意的交易安全,以及保護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這些行為在法律上仍然是有效的,只是公司的負責人需要承擔對公司的損害賠償責任。所以,(D) 選項說「無效」的確是錯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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