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雇主甲與其勞工乙間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約定期間為 3 年其效力如何?
- A 甲乙間約定之期間,縮短為 2 年
- B 甲乙間約定之期間,第三年之合理補償,雇主須加倍發給
- C 甲乙間約定之期間,應由主管機關撤銷,另行約定
- D 因約定期間過長,該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無效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法律為了保護勞工,針對某種權利的限制設定了「最高天花板」,但雙方簽署的契約卻「超標」了。在權衡契約誠信與保護弱勢的原則下,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整個約定徹底作廢,還是會傾向將它修剪到法律允許的最長限度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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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 2 年。當勞資雙方約定的期間超過法定上限時,法律並非直接宣告約定無效,而是採取「法律強制介入」的方式,將其縮短為法定最高限度 2 年,以平衡雇主的營業秘密保護與勞工的工作權益。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備良好的鑑別度,考生不僅要精確記憶「2 年」這個關鍵數字,還必須分辨「逾越法律強制規定時」的法律效果是「縮短」而非「無效」,這是法律實務中非常重要的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