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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特別公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空氣污染防制費屬於特別公課
  • B 徵收目的、對象及用途,原則上應以法律規定
  • C 特別公課之運用,不得悖離徵收之目的
  • D 特別公課性質上仍屬稅捐,全體國民均有繳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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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今天想改善「特定產業」造成的環境問題,你認為這筆經費應該由「全台灣所有國民平均分攤」,還是應該由「該產業的相關人士」來負擔?這兩種做法在『對象』與『目的』的關聯性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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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 你精準掌握了特別公課的核心特徵。與「稅捐」最大的不同在於:稅捐是為了支應一般性財政需求,對全體國民課徵;而特別公課則是針對具備特定關係共同利益的特定群體課徵,且收取的經費必須專款專用於特定目的(如空污費用於防制污染)。因此,選項 (D) 稱其對全體國民皆有義務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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