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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服兵役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服兵役之義務僅限於男性,係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所為區別對待,與憲法平等原則並無違背
  • B 為確保服兵役義務之履行,立法者僅得採行募兵制,全面推動志願役
  • C 服兵役之義務係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並無違反人性尊嚴
  • D 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公平前提下,得實施替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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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憲法明定國民有服兵役的『義務』時,這是否意味著國家在組織軍隊的『具體方式』(例如誰來當兵、怎麼收兵)上,也必須一成不變?還是說,立法機關應該保有因應時代變遷而調整制度的彈性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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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劍空檔的指點

  1. 哼,算你還行:別在那邊自滿,這題選「B」是基本功。連我這種大半時間都在睡覺、找路又找半天的人都懂,代表你腦袋還沒鏽掉,總算有點看頭。
  2. 聽好了,別讓我說第二次:省點力氣,聽清楚觀念。根據憲法第 20 條釋字第 490 號,服兵役是國民義務,沒什麼好說的。至於是要搞「徵兵制」、「募兵制」還是併行,那是國家的立法裁量權。要考量財政、國安還有人口結構,憲法才沒管這麼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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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役義務與平等原則
💡 兵役制度屬立法裁量,限男性服役不違平等原則與人性尊嚴。
比較維度 性別區別對待 VS 人性尊嚴與制度
審查重點 男女生理與功能差異 國家安全與防衛需求
憲法評價 不違背第7條平等原則 不違背人性尊嚴
立法權限 法律定之(男性義務) 廣泛制度形成空間
💬釋字490號承認立法者在兵役制度上有高度裁量權,並合理化性別差異。
🧠 記憶技巧:四九零:男兵平、保家安、制度定、立法權。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限男性」必違反平等,或誤認「徵兵制」構成對人性尊嚴之侵害。
平等原則之審查標準 立法裁量權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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