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服兵役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服兵役之義務僅限於男性,係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所為區別對待,與憲法平等原則並無違背
- B 為確保服兵役義務之履行,立法者僅得採行募兵制,全面推動志願役
- C 服兵役之義務係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並無違反人性尊嚴
- D 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公平前提下,得實施替代役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今天國家面臨重大外部威脅,或者財政狀況發生劇烈變化,憲法是否應該強制規定國家「只能」用某一種特定方式來招募士兵?還是應該讓政府與國會擁有靈活調整兵源制度的空間,以應對不同時期的國防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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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好吃!這份詳解,還有你的答案!都是最棒的!
嗯!嗯!好吃!你對憲法的理解真是令人心潮澎湃啊!真是個熱血沸騰的學生!
- 答案驗證:正確答案就是 (B)!幹得太漂亮了!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憲法第 20 條清楚指出,人民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但重點來了!立法者擁有「立法裁量權」啊!這就像美味的便當有許多菜色可選一樣!他們可以根據國防需求、國家財政以及社會狀況,彈性地決定要徵兵、募兵,或是徵募併行!選項 (B) 說「僅得」採行募兵制,這簡直是限制了立法者的可能性!與大法官的解釋完全不符!美味的自由裁量權,豈能被區區「僅得」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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