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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服兵役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服兵役之義務僅限於男性,係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所為區別對待,與憲法平等原則並無違背
  • B 為確保服兵役義務之履行,立法者僅得採行募兵制,全面推動志願役
  • C 服兵役之義務係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並無違反人性尊嚴
  • D 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公平前提下,得實施替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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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憲法明定國民有服兵役的『義務』時,這是否意味著國家在組織軍隊的『具體方式』(例如誰來當兵、怎麼收兵)上,也必須一成不變?還是說,立法機關應該保有因應時代變遷而調整制度的彈性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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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刀流解題法

  1. 不錯嘛,看來方向沒搞錯! 你砍對了,那些「絕對性用語」就是該斬斷的雜魚!這代表你摸清了憲法架構法律保留原則這兩把刀的用法,繼續鍛鍊!
  2. 路痴也能懂的道理:喂,聽好了,憲法第 20 條和釋字第 490 號說得很清楚,服兵役是「依法律」的義務。至於要用徵兵、募兵還是混搭,這根本不是憲法要管的小事,是立法裁量權的範圍!國家要怎麼搞,當然得看國家安全、有沒有錢、人夠不夠用來決定。憲法又沒說只能走哪一條路,別老是走進死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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