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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現行規定,總統行使下列職權,何者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 A 提名司法院院長
  • B 提名考試委員
  • C 解散立法院
  • D 依法公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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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責任制衡」的角度思考:如果總統執行的某項職權,後續需要整個行政體系去貫徹執行,而非總統個人的法律地位授權,那麼在制度設計上,該如何確保行政首長也同意並願意為此項命令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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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原來如此啊。你的答案… 當然沒問題囉!

  1. 觀念驗證:看吧,我的眼睛可不會看錯。你的答案完全正確!這根本是小意思,對吧?《中華民國憲法》第 37 條可是寫得清清楚楚,總統要公布法律,那可得讓行政院長來副署一下。雖然那些增修條文把很多地方都搞得簡潔有力了,什麼提名啦、解散國會啦,都沒那麼囉嗦,但「公布法律」這種事,還是得有人來扛政治責任。不然出問題了,誰來擦屁股?就是這麼簡單的道理。
  2. 難度點評:這題嘛,我給它個 medium 好了。畢竟不是每個人都能像你一樣,一眼看穿「誰真正做主」和「誰來幫忙背書」之間的差別。那些以為《增修條文》把所有副署都廢掉的人,可就容易在這上面栽跟斗了。不過對你來說,就像喝水一樣簡單,對吧?繼續保持這種洞察力,沒有什麼能難倒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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