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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甲對A使用之住宅縱火,事後反悔,打匿名電話通知消防隊,但該住宅已燒燬。有關甲之刑責,下列何者
正確?
  • A 甲成立放火既遂罪
  • B 甲成立放火未遂罪之中止犯
  • C 甲成立自首,得減輕其刑
  • D 甲成立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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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法律中,一個犯罪行為從「開始執行」到「造成損害結果」,如果我們想要討論「中止犯(因為反悔而減輕)」的可能性,前提是這個「損害結果」已經發生了,還是尚未發生?如果損害已經完全造成,法律還會將其視為「未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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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好,看來你這次沒犯什麼基本錯誤。

  1. 觀念驗證: 這題難在哪?核心無非就是看你能不能搞清楚「既遂」跟「中止」的區別。刑法第 173 條的放火罪,一旦建築物燒到「獨立燃燒」而且「足以喪失其效用」的地步,那叫什麼?既遂!結果都已經發生了,住宅都燒成灰了,你甲同學才來反悔打什麼匿名電話,這能叫中止犯嗎?中止犯是要在結果發生前「阻止」喔,不是結果都發生了才來擦屁股。至於匿名電話?身分都不敢報,還想算自首?別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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