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欲殺乙,明知乙在屋內而放火燒燬乙屋,致乙死亡。有關本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放火致死罪
- B 甲成立放火殺人罪之結合犯
- C 甲成立放火罪與殺人罪,兩罪為想像競合
- D 甲成立放火罪與殺人罪,兩罪為法條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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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人的內心同時想要達成兩個犯罪目標,但他卻只動手做了『一個』物理行為,在法律邏輯上,我們應該將其視為獨立的兩件事分開處罰,還是尋求一種方式來評價這單一行為所造成的複數傷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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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故意」的認定。甲明知乙在室內仍放火,顯示其主觀上具備殺人故意與放火故意。當甲以「一個放火行為」同時觸犯放火罪與殺人罪,且侵害了兩個不同的法益時,依《刑法》第 55 條規定,應論以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選項 (A) 是指對死亡結果為「過失」,與本題「明知」的故意前提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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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想像競合 跟法條競合有什麼差
放火與殺人罪之競合
💡 行為人具殺人故意而放火燒屋,成立放火罪與殺人罪之想像競合。
| 比較維度 | 故意殺人+放火 | VS | 放火致人於死 |
|---|---|---|---|
| 死亡之主觀心態 | 具備殺人故意 | — | 對死亡僅有預見可能性(過失) |
| 適用法條 | 第173條、第271條 | — | 第173條第3項(加重結果犯) |
| 罪數處斷 | 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 | 單一罪名(加重刑責) |
💬區別核心在於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是否存在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