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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欲殺乙,明知乙在屋內而放火燒燬乙屋,致乙死亡。有關本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放火致死罪
  • B 甲成立放火殺人罪之結合犯
  • C 甲成立放火罪與殺人罪,兩罪為想像競合
  • D 甲成立放火罪與殺人罪,兩罪為法條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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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人的內心同時想要達成兩個犯罪目標,但他卻只動手做了『一個』物理行為,在法律邏輯上,我們應該將其視為獨立的兩件事分開處罰,還是尋求一種方式來評價這單一行為所造成的複數傷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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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故意」的認定。甲明知乙在室內仍放火,顯示其主觀上具備殺人故意放火故意。當甲以「一個放火行為」同時觸犯放火罪與殺人罪,且侵害了兩個不同的法益時,依《刑法》第 55 條規定,應論以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選項 (A) 是指對死亡結果為「過失」,與本題「明知」的故意前提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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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想像競合 跟法條競合有什麼差
📝 放火與殺人罪之競合
💡 行為人具殺人故意而放火燒屋,成立放火罪與殺人罪之想像競合。
比較維度 故意殺人+放火 VS 放火致人於死
死亡之主觀心態 具備殺人故意 對死亡僅有預見可能性(過失)
適用法條 第173條、第271條 第173條第3項(加重結果犯)
罪數處斷 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單一罪名(加重刑責)
💬區別核心在於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是否存在故意。
🧠 記憶技巧:殺人故意併放火,想像競合從一重;過失致死併放火,加重結果莫選錯。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放火致死罪」。需注意加重結果犯(如第173條第3項)僅限於對死亡結果為「無故意(過失)」之情形。
想像競合 加重結果犯 法條競合 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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