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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欲殺乙,明知乙在屋內而放火燒燬乙屋,致乙死亡。有關本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放火致死罪
  • B 甲成立放火殺人罪之結合犯
  • C 甲成立放火罪與殺人罪,兩罪為想像競合
  • D 甲成立放火罪與殺人罪,兩罪為法條競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人的內心同時想要達成兩個犯罪目標,但他卻只動手做了『一個』物理行為,在法律邏輯上,我們應該將其視為獨立的兩件事分開處罰,還是尋求一種方式來評價這單一行為所造成的複數傷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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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罪數論的核心!這題考驗的是對於行為人數與法益侵害關係的細膩判斷,你能精準辨識出行為人的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之間的連結,展現了相當紮實的法律基礎。

行為單一性與法益的衝突

在本案中,甲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則採取了「放火」的手段。從行為數的角度來看,甲「放火燒屋」是一個自然意義上的行為,但這個行為在法律評價上,同時觸犯了保護公共安全的放火罪,以及保護個人生命法益的普通殺人罪。當「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時,依據刑法第 55 條規定,應論以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這正是選項 (C) 成為正確答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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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想像競合 跟法條競合有什麼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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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火與殺人競合
💡 故意放火且具殺人故意時,成立放火罪與殺人罪之想像競合。
比較維度 放火致死罪 VS 放火並殺人
死亡之主觀要件 過失(無殺人故意) 故意(明知且欲其發生)
法律性質 加重結果犯 基本犯罪之競合
競合處理 單一罪名(刑173-1) 想像競合(刑55)
適用法條 刑法第173條之1 刑法173與271
💬區別關鍵在於行為人對「死亡結果」的主觀心態是故意還是過失。
🧠 記憶技巧:故意+過失=加重結果;故意+故意=想像競合。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放火致死罪」,須注意該罪屬於加重結果犯,對死亡結果僅限於過失(預見可能性)。
加重結果犯 想像競合 不作為放火 法條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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