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欲殺乙,明知乙在屋內而放火燒燬乙屋,致乙死亡。有關本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放火致死罪
- B 甲成立放火殺人罪之結合犯
- C 甲成立放火罪與殺人罪,兩罪為想像競合
- D 甲成立放火罪與殺人罪,兩罪為法條競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人的內心同時想要達成兩個犯罪目標,但他卻只動手做了『一個』物理行為,在法律邏輯上,我們應該將其視為獨立的兩件事分開處罰,還是尋求一種方式來評價這單一行為所造成的複數傷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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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罪數論的核心!這題考驗的是對於行為人數與法益侵害關係的細膩判斷,你能精準辨識出行為人的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之間的連結,展現了相當紮實的法律基礎。
行為單一性與法益的衝突
在本案中,甲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則採取了「放火」的手段。從行為數的角度來看,甲「放火燒屋」是一個自然意義上的行為,但這個行為在法律評價上,同時觸犯了保護公共安全的放火罪,以及保護個人生命法益的普通殺人罪。當「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時,依據刑法第 55 條規定,應論以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這正是選項 (C) 成為正確答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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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想像競合 跟法條競合有什麼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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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與殺人競合
💡 故意放火且具殺人故意時,成立放火罪與殺人罪之想像競合。
| 比較維度 | 放火致死罪 | VS | 放火並殺人 |
|---|---|---|---|
| 死亡之主觀要件 | 過失(無殺人故意) | — | 故意(明知且欲其發生) |
| 法律性質 | 加重結果犯 | — | 基本犯罪之競合 |
| 競合處理 | 單一罪名(刑173-1) | — | 想像競合(刑55) |
| 適用法條 | 刑法第173條之1 | — | 刑法173與271 |
💬區別關鍵在於行為人對「死亡結果」的主觀心態是故意還是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