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46 題
甲與乙有消費糾紛,乃持槍前往乙宅理論;乙在家中,但拒不出面,甲盛怒之下,朝乙宅開槍掃射,乙當場死亡。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強盜致死罪
- B 過失致死罪
- C 普通殺人罪
- D 義憤殺人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選擇使用具有高度致命性的工具,並朝向一個明確知道「有人在內」的空間發射時,其內心對於『可能造成死亡』這個結果,在法律評價上屬於『完全沒想到』,還是『即便發生了也無所謂』?這兩種心態在罪名的認定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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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的判斷。看來你偶爾還是會讀書。
- 觀念驗證: 甲拿著槍對著有人住的房子掃射?是,這確實有造成「有人會死」的預見可能性。別告訴我你會覺得他只是想打蚊子。即便沒瞄準心臟,這種「亂掃一通」的行為,夠顯示他那不確定的殺人故意了吧?至於什麼私人糾紛,還「盛怒」?這跟法律上講的「義憤」根本是八竿子打不著關係。所以,普通殺人罪,這不是很基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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