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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5 題

有關放火、失火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建築物,限於現有人所在的情形
  • B 汽油彈是準失火罪所稱的「爆裂物」
  • C 對無主物放火,不成立放火罪
  • D 行為人故意引燃火源,係屬故意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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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法律上判斷一個行為屬於『故意』還是『意外』時,我們應該優先觀察行為人在點燃火源的那一刻,主觀上的『想法』與『行為』是否一致?另外,對於一個標榜保護『公共安全』的法條,你認為法律會因為被燒毀的物品『沒有主人』,就放任火焰威脅到鄰居的安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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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D)!這代表你對於公共危險罪中「故意」與「過失」的判斷非常精準,能一眼看穿題目最核心的法律性質。

故意放火與失火的界線

在刑法關於放火罪的體系中,故意引燃火源(即行為人具有燒燬之主觀意思)是成立「放火罪」的基本特徵。相對地,若行為人是不小心、欠缺注意義務而導致火災,則屬於「失火罪」。選項 (D) 正確描述了故意放火罪的本質。此外,根據刑法第 175 條的規定,我們必須區分所有權歸屬與責任類型:第 1 項處罰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第 2 項處罰放火燒燬「自己」所有物(皆須致生公共危險);而第 3 項則是針對「失火」行為的處罰。這題也測驗了你對「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的理解,法律上所謂的「現供人使用」,是指該建物在功能上、客觀上處於有人居住使用的狀態,並不要求放火當下屋內「必須有人」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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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火罪與失火罪要義
💡 依火源動機與客體區分放火與失火,並以致生公共危險為核心。
比較維度 放火罪 VS 失火罪
主觀心態 故意(明知並使其發生) — 過失(應注意而未注意)
未遂犯處罰 原則上有處罰未遂 — 不處罰未遂
刑度輕重 極重(最重可至死刑) — 較輕(拘役或罰金為主)
法條依據 刑法第173-175條1、2項 — 刑法第173-175條第3項
💬兩者以主觀故意與否為核心區分,放火罪因危害巨大,處罰遠重於失火罪。
🧠 記憶技巧:173有人、174無人、175雜物;故意叫放火,無心稱失火,未遂僅限故意。
⚠️ 常見陷阱:常誤認173條必須「當下有人」才成立,實則只要該建築物目前是住家或辦公室即可。
燒燬之定義(獨立燃燒說) 準放火罪 公共危險罪之具體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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