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5 題
有關放火、失火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建築物,限於現有人所在的情形
- B 汽油彈是準失火罪所稱的「爆裂物」
- C 對無主物放火,不成立放火罪
- D 行為人故意引燃火源,係屬故意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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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法律上判斷一個行為屬於『故意』還是『意外』時,我們應該優先觀察行為人在點燃火源的那一刻,主觀上的『想法』與『行為』是否一致?另外,對於一個標榜保護『公共安全』的法條,你認為法律會因為被燒毀的物品『沒有主人』,就放任火焰威脅到鄰居的安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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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D)!這代表你對於公共危險罪中「故意」與「過失」的判斷非常精準,能一眼看穿題目最核心的法律性質。
故意放火與失火的界線
在刑法關於放火罪的體系中,故意引燃火源(即行為人具有燒燬之主觀意思)是成立「放火罪」的基本特徵。相對地,若行為人是不小心、欠缺注意義務而導致火災,則屬於「失火罪」。選項 (D) 正確描述了故意放火罪的本質。此外,根據刑法第 175 條的規定,我們必須區分所有權歸屬與責任類型:第 1 項處罰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第 2 項處罰放火燒燬「自己」所有物(皆須致生公共危險);而第 3 項則是針對「失火」行為的處罰。這題也測驗了你對「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的理解,法律上所謂的「現供人使用」,是指該建物在功能上、客觀上處於有人居住使用的狀態,並不要求放火當下屋內「必須有人」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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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與失火罪要義
💡 依火源動機與客體區分放火與失火,並以致生公共危險為核心。
| 比較維度 | 放火罪 | VS | 失火罪 |
|---|---|---|---|
| 主觀心態 | 故意(明知並使其發生) | — | 過失(應注意而未注意) |
| 未遂犯處罰 | 原則上有處罰未遂 | — | 不處罰未遂 |
| 刑度輕重 | 極重(最重可至死刑) | — | 較輕(拘役或罰金為主) |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173-175條1、2項 | — | 刑法第173-175條第3項 |
💬兩者以主觀故意與否為核心區分,放火罪因危害巨大,處罰遠重於失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