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欲殺乙,明知乙在屋內而放火燒燬乙屋,致乙死亡。有關本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放火致死罪
- B 甲成立放火殺人罪之結合犯
- C 甲成立放火罪與殺人罪,兩罪為想像競合
- D 甲成立放火罪與殺人罪,兩罪為法條競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人的內心同時想要達成兩個犯罪目標,但他卻只動手做了『一個』物理行為,在法律邏輯上,我們應該將其視為獨立的兩件事分開處罰,還是尋求一種方式來評價這單一行為所造成的複數傷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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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是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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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想像競合 跟法條競合有什麼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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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與殺人競合
💡 故意放火且具殺人故意時,成立放火罪與殺人罪之想像競合。
| 比較維度 | 放火致死罪 | VS | 放火並殺人 |
|---|---|---|---|
| 死亡之主觀要件 | 過失(無殺人故意) | — | 故意(明知且欲其發生) |
| 法律性質 | 加重結果犯 | — | 基本犯罪之競合 |
| 競合處理 | 單一罪名(刑173-1) | — | 想像競合(刑55) |
| 適用法條 | 刑法第173條之1 | — | 刑法173與271 |
💬區別關鍵在於行為人對「死亡結果」的主觀心態是故意還是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