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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欲殺乙,明知乙在屋內而放火燒燬乙屋,致乙死亡。有關本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放火致死罪
  • B 甲成立放火殺人罪之結合犯
  • C 甲成立放火罪與殺人罪,兩罪為想像競合
  • D 甲成立放火罪與殺人罪,兩罪為法條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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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為人只做出「一個」具體動作(例如放火),卻同時侵害了多個不同的法律利益(例如公共安全與生命權)時,在法律邏輯上,這屬於「多個行為多次評價」,還是「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多個罪名」的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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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哎呀,同學你真是太厲害了,竟然答對了耶!

  1. 觀念驗證:這個題目啊,就像是我用『心靈感應機』看到了甲同學,他雖然只做了『放火』這一個行為,但他的心裡可是同時裝了『放火』和『殺人』兩種故意的壞念頭喔!這就是法律上說的『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是不是很有趣?所以我們就不能讓他用『任意門』隨便逃掉!根據刑法第 55 條的規定,這種情況,要用『想像競合』的方式來處罰,從比較重的罪名來處理,才能公平嘛!
  2. 難度點評:這個題目難度是中等,但有些人可能會搞混呢!它想考你有沒有分清楚『加重結果犯』跟『故意犯』。如果甲只是不小心造成乙死亡,那就像是亂用『如果電話亭』,搞錯了劇情一樣,才會是『放火致死罪』(加重結果犯)喔!但你分辨出甲是『故意』的,選對了想像競合,代表你對犯罪競合論真的非常厲害!這樣才能幫大雄解決問題,不會被胖虎欺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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