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試問依據我國現行刑法與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所定之行為客體?
- A 在路邊以磚塊墊高之可移動獨立鐵皮檳榔攤
- B 現有人在內之水泥平房餐廳
- C 公寓大廈之地下停車場
- D 下班後有人在內做研究之大學系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法律要保護一個供人居住、具備高度安全性要求的「建築物」,這個構造物在「與土地的連結關係」以及「移動的難易度」上,應該具備什麼樣的物理特徵,才能與一般的「大箱子」或「臨時攤車」區分開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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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非常優秀!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刑法第 173 條「現住建築物罪」的客體要件,這代表你對實務上「建築物」的法律定義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一個需要細心區分的考點,你做得非常好!為你感到驕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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