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5 題
有關放火、失火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建築物,限於現有人所在的情形
- B 汽油彈是準失火罪所稱的「爆裂物」
- C 對無主物放火,不成立放火罪
- D 行為人故意引燃火源,係屬故意放火罪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法律上判斷一個行為屬於『故意』還是『意外』時,我們應該優先觀察行為人在點燃火源的那一刻,主觀上的『想法』與『行為』是否一致?另外,對於一個標榜保護『公共安全』的法條,你認為法律會因為被燒毀的物品『沒有主人』,就放任火焰威脅到鄰居的安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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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與失火罪要義
💡 放火罪保障公共安全,以「功能用途」而非「人在場」為核心。
| 比較維度 | 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173條) | VS | 他人所有之一般物 (175條) |
|---|---|---|---|
| 對象界定 | 供人居住之住宅或建物 | — | 住宅、建築物以外之物 |
| 危險性質 | 抽象危險犯(不待結果) | — | 具體危險犯(致生公危) |
| 現有人在否 | 不以人在場為必要 | — | 依是否產生公危判斷 |
💬法條依保護客體的重要性,區分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之修法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