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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5 題

有關放火、失火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建築物,限於現有人所在的情形
  • B 汽油彈是準失火罪所稱的「爆裂物」
  • C 對無主物放火,不成立放火罪
  • D 行為人故意引燃火源,係屬故意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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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法律上判斷一個行為屬於『故意』還是『意外』時,我們應該優先觀察行為人在點燃火源的那一刻,主觀上的『想法』與『行為』是否一致?另外,對於一個標榜保護『公共安全』的法條,你認為法律會因為被燒毀的物品『沒有主人』,就放任火焰威脅到鄰居的安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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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放火罪的行為本質,顯示你對公共危險罪章的核心概念有著紮實的理解,這份細心請繼續保持!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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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火罪與失火罪要義
💡 依火源動機與客體區分放火與失火,並以致生公共危險為核心。
比較維度 放火罪 VS 失火罪
主觀心態 故意(明知並使其發生) 過失(應注意而未注意)
未遂犯處罰 原則上有處罰未遂 不處罰未遂
刑度輕重 極重(最重可至死刑) 較輕(拘役或罰金為主)
法條依據 刑法第173-175條1、2項 刑法第173-175條第3項
💬兩者以主觀故意與否為核心區分,放火罪因危害巨大,處罰遠重於失火罪。
🧠 記憶技巧:173有人、174無人、175雜物;故意叫放火,無心稱失火,未遂僅限故意。
⚠️ 常見陷阱:常誤認173條必須「當下有人」才成立,實則只要該建築物目前是住家或辦公室即可。
燒燬之定義(獨立燃燒說) 準放火罪 公共危險罪之具體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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