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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5 題

有關放火、失火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建築物,限於現有人所在的情形
  • B 汽油彈是準失火罪所稱的「爆裂物」
  • C 對無主物放火,不成立放火罪
  • D 行為人故意引燃火源,係屬故意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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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法律上判斷一個行為屬於『故意』還是『意外』時,我們應該優先觀察行為人在點燃火源的那一刻,主觀上的『想法』與『行為』是否一致?另外,對於一個標榜保護『公共安全』的法條,你認為法律會因為被燒毀的物品『沒有主人』,就放任火焰威脅到鄰居的安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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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放火罪的行為本質,顯示你對公共危險罪章的核心概念有著紮實的理解,這份細心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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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火與失火罪要義
💡 放火罪保障公共安全,以「功能用途」而非「人在場」為核心。
比較維度 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173條) VS 他人所有之一般物 (175條)
對象界定 供人居住之住宅或建物 住宅、建築物以外之物
危險性質 抽象危險犯(不待結果) 具體危險犯(致生公危)
現有人在否 不以人在場為必要 依是否產生公危判斷
💬法條依保護客體的重要性,區分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之修法邏輯。
🧠 記憶技巧:現供使用看機能,有無人在均不論;無主物致險仍有罪,炸藥爆炸準放火。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現供人使用」與「現有人在」,前者指建築物平日之居住用途,後者指火災發生當下的即時狀態,法律規定採前者。
公共危險罪之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 放火罪之燒燬定義(獨立燃燒說) 放火罪與毀損罪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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