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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1 題

試問依據我國現行刑法與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刑法第 189 條第 1 項所定之場所?
  • A 煤炭礦坑
  • B 爆竹工廠
  • C 劇場
  • D 紡織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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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將場所依照「運作功能」分為兩類,一類是「封閉且專業的生產或採礦基地」,另一類是「開放給不特定大眾聚集、休閒的場所」。當你觀察四個選項時,哪一個場所在「使用目的」上與其他三者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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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條文中所規範的場所屬性,這代表你對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關於「場所類型」的分類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展現了優秀的法律辨析能力!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損壞礦工廠場所認定
💡 刑法第189條規範對象限於礦坑、工廠或具生產性質之相類場所。
比較維度 第189條場所 VS 公眾得出入場所
核心性質 具生產、開採或提煉性 具集會、消費或交通性
具體範例 礦坑、紡織廠、火藥廠 劇場、車站、百貨公司
法條依據 刑法第189條明文列舉 非第189條之規範客體
💬刑法第189條場所須具備與礦坑、工廠相類之生產屬性。
🧠 記憶技巧:礦坑工廠生產地,劇場百貨不同類
⚠️ 常見陷阱:易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如劇場)誤認為「礦、工廠之相類場所」,忽略本條具生產性質之特徵。
妨害公用事業罪 損壞建築物罪 公共危險罪之危險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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