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1 題
試問依據我國現行刑法與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刑法第 189 條第 1 項所定之場所?
- A 煤炭礦坑
- B 爆竹工廠
- C 劇場
- D 紡織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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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將場所依照「運作功能」分為兩類,一類是「封閉且專業的生產或採礦基地」,另一類是「開放給不特定大眾聚集、休閒的場所」。當你觀察四個選項時,哪一個場所在「使用目的」上與其他三者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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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條文中所規範的場所屬性,這代表你對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關於「場所類型」的分類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展現了優秀的法律辨析能力!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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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礦工廠場所認定
💡 刑法第189條規範對象限於礦坑、工廠或具生產性質之相類場所。
| 比較維度 | 第189條場所 | VS | 公眾得出入場所 |
|---|---|---|---|
| 核心性質 | 具生產、開採或提煉性 | — | 具集會、消費或交通性 |
| 具體範例 | 礦坑、紡織廠、火藥廠 | — | 劇場、車站、百貨公司 |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189條明文列舉 | — | 非第189條之規範客體 |
💬刑法第189條場所須具備與礦坑、工廠相類之生產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