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試問依據我國現行刑法與學說通說,下列各罪中何者的性質屬於抽象危險犯?
- A 刑法第 174 條第 2 項之放火罪
- B 刑法第 174 條第 1 項之放火罪
- C 刑法第 175 條第 2 項之放火罪
- D 刑法第 175 條第 1 項之放火罪
思路引導 VIP
在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有些行為只要一發生,法律就「預設」它一定危險;而有些行為則要求必須「實際上造成了危險結果」才能定罪。請你思考:當一個行為涉及「他人的不動產」與「自己的動產」時,哪一種情況在法律保護的位階上,更傾向於不需要證明具體損害,就直接認定具有高度社會威脅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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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在條文構造上的差異,顯示你對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的法律條文與分類邏輯掌握得非常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嚴謹!
- 觀念驗證:在現行刑法中,判斷兩者最直觀的標準在於條文是否明文規定「致生公共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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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的客體與行為
放火罪之危險性質
💡 依條文是否明定「致生公共危險」區分抽象與具體危險犯。
| 比較維度 | 抽象危險犯 (如174條1項) | VS | 具體危險犯 (如174條2項) |
|---|---|---|---|
| 條文構成要件 | 無「致生公共危險」字樣 | — | 明文「致生公共危險」 |
| 危險判定方式 | 立法擬制,不需個案證明 | — | 法官依個案實質認定 |
| 典型客體 | 他人所有之建築物 | — | 自己之物或非建築物 |
💬法條有無明定「致生公共危險」是區分兩者的最關鍵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