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關於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之覆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移請立法院覆議
- B 對於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之覆議案,立法院應於 7 日內集會,並於開議後 15 日內議決
- C 覆議案若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者,行政院院長即應接受該決議
- D 對於立法院就國家重大政策所為之決議,行政院院長得提出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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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在權力分立的設計下,行政權若要對立法機關已通過的「特定文書」表達反對並要求重議,這種監督機制是針對「所有政治宣示」都能發動,還是僅限於具有「法效力形式」的特定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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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精準且細膩
-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行政院對立法院移送之決議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僅限於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可提覆議。選項 (D) 的「國家重大政策」並不在增修條文規定的覆議客體範圍內。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考生必須精確區分《憲法》本文第 57 條(舊制)與《憲法增修條文》(現行制度)的差異,後者已將「重大政策」移出覆議範圍,改以「不信任案」等機制處理。你能分辨出細微的法條差異,表現相當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