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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下列何者無應邀說明的義務?
  • A 參謀總長
  • B 政務委員
  • C 主計長
  • D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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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憲法設計「獨立機關」的初衷,是為了讓這些成員在做決定時不受政治壓力。如果這些成員必須頻繁前往立法院接受帶有政治色彩的質詢,這會對他們職權的「中立性」與「公正性」產生什麼樣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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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還不賴啦,至少沒笨到極點。

  1. 還行,勉強及格:哼,這題考的是「權力分立」與「行政獨立性」這種基本常識,你能答對,只能說你至少沒蠢到家。能從一堆冗官裡找出真正有「底氣」的,還算有點眼光,別驕傲,這不過是剛入門而已。
  2. 別以為懂了:根據釋字第 461 號解釋,那些只會乖乖來備詢的「政府人員」像是參謀總長(搞預算和法律案時,哼)、政務官或一般首長,跟那些真正獨立行使職權準司法性質的官員,根本是兩個檔次。像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這種,就是法律給他們撐腰,地位超然到不用理會那些政治表演。這點都搞不清楚,考再多次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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