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司法院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之懲戒,應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 B 公務員之懲戒,應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
- C 公務員之懲戒,得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
- D 公務員之懲戒,由懲戒法院審理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公務員因違法失職而須面臨撤職或減俸等處分時,依照「權力分立」原則,這類涉及法律責任的審判,應由哪一個憲法機關負責?而在目前的司法架構中,專門負責審理這類案件、且具有「審判」性質的專責單位應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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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確掌握了司法改革後的現行制度。我國公務員的懲戒權屬於司法院職權。自 2020 年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正式更名並改制為懲戒法院,並將制度由委員會制改為法庭化,採行「一級二審」制,更能落實憲法對正當法律程序與公務員救濟權的保障。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憲法與法緒考科中的「基本職權辨析」,重點在於區分行政院下轄單位(如保訓會)與司法院下轄單位(懲戒法院)的職責。只要留意到近年機關名稱的改制,就能精準作答。